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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管轄權唔是咁用的】



早前港共計劃修例將起底刑事化,而呢條草案當中會將私隱專員嘅權力大增,賦予刑事調查同檢控權,可以喺佢哋所謂嘅「緊急情況」下,無手令都可以截停、搜查、使用武力拘捕疑犯同搜查電子器材等。另外,最特別嘅係草案提及到有「域外管轄權」,即無論起底行為係喺香港定海外發生,私隱專員都可以命令要求移除起底內容,唔遵從即屬犯罪 ^。


咁到底域外管轄權係乜?

域外管轄權係國際法概念,指容許將各個國家嘅法律適用嘅範圍同司法管轄權伸延去到領土以外嘅人、財產同作為。而香港亦有幾條條例擁有域外管轄權,例如《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刑事罪行(酷刑)條例》同《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及劫持人質條例》,而違反以上罪行嘅人無論係咩國籍同咩犯案地點,都可以喺香港審理。《國安法》亦同樣,將中共管轄權擴張到世界,全世界都被中共管曬。


其實域外管轄權咁勁可以將司法管轄權延伸到世界每一個角落咁濟,有無諗過陳同佳一案都可以套用到?喺陳同佳涉嫌殺咗潘曉穎嘅時候,大可以將謀殺罪加設域外管轄權,加上台灣同香港都有司法互助先例,就可以輕易解決單案。甚至其實到今時今日,因為謀殺罪喺世界各國公認嘅刑事罪,只要港共通過域外管轄管,陳同佳一樣可以喺香港受審,而唔係舒舒服服喺豪宅安全嘆世界。


^資料來源: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privacy-08062021064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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