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前律政司就「赴湯杜火」一案中「共同犯罪計畫」原則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裁定有關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同暴動罪,而唔喺現場嘅人都可以以「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定罪。湯偉雄同盧建民就呢個裁定上訴,終審法院將喺今日同聽日進行審理。
如裁定適用,日後非案發現場人士,包括哨兵、物資站、文宣組、家長車等,都有機會被指控參與非法集結或者暴動。依家有多單非法集結同暴動案件因等候終審案結果而押後裁決或者受影響,涉及超過 60 名手足。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好明顯就係港共想擴大清算範圍,將每一個手足都拉晒入去。但其實喺今時今日嘅香港,即使「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告你唔入,一樣會搵其他方法對付你。唔好再諗住唔喺現場、無證據就會無事,法治淪為政治工具,法院已經係佢哋嘅遊樂場。對抗暴政唔係一個人嘅事,所以無論邊個崗位嘅手足都好,評估過自己有危險就應該盡快離開。每一個手足都好寶貴,唔應該為政權浪費一秒喺監獄入面。聽日就算「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最後過唔過都好,都趁自己有得選擇嘅時候就好好把握,多一個人咁就多一份力救身陷囹圄嘅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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