喺國際法庭處理𡁵科索窩獨立案件嗰陣,審閱由科索窩一方所提交關於科索窩獨特歷史同文化嘅陳詞後,歸類科索窩獨立為國際法中的獨立特殊地位 (Kosovo as sui generis)。因為科索窩嘅獨立特殊地位,所以用自治區或者屬國嘅方式去符合住民自決嘅做法係唔適合。雖然有啲國際法學者支持呢個判決,但亦有啲學者對國際法庭嘅歸類方式持唔同意見,認為科索窩判決唔可以成為具約束力案例(precedent)。但係,正反雙方一般都同意可以將案件列做個別情況(case by case)而決定係咪援引科索窩單案入面「獨立特殊地位」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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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之前嘅「傳統殖民地住民自決」所講,宗主國同殖民地嘅住民之間種族同/或文化上嘅差異都係會唔會擁有住民自決權利嘅因素之一。喺科索窩嘅案例入面,更加可以清楚見到文化同歷史嘅區別同國際法獨立特殊地位嘅關係,同埋會影響到係咪會被承認為獨立主權國家。如果世界同香港人認為香港民族同文化係同華夏一樣,咁就有可能令香港人失去法理上嘅住民自決甚至主權獨立嘅權利。
但事實上,香港民族同文化係同華夏民族同文化有重大差別,而問題係香港人係咪認同呢種差別呢?我哋會喺之後嘅文化篇入面會詳細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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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邊啲人符合資格自決?遷入人口可以粗略咁分為兩個類別,分別係由宗主國批准遷移進入當地嘅人口同由當地批准而遷移進入嘅人口。「由宗主國批准遷移進入某地」叫做殖民,而另一種就叫做移民。
「殖民」係指宗主國將本土嘅人口強制遷移到殖民地區,又或者係由宗主國批准簽發嘅護照或者通行證俾本土嘅人能夠自由進入同居住喺殖民地區,而殖民地係無任何權力拒絕拎住嗰本護照或者通行證嘅人進入。喺18到19世紀歐洲列強軍事侵略亞洲、非洲同美州建立殖民地,並且由本國遷移人口或者容許國民自由移居殖民地就係傳統例子。
「移民」就係指由經移居目的地審核及批准後移居當地嘅人口,例如依家任何移居歐美國家嘅申請都係由嗰啲國家審批,並且要符合當地嘅移民法律。即使係庇護申請,都係要經接獲申請嘅國家批准先可以入境同定居,經過甄別後唔符合資格,是會被遣返去本國。
喺上世紀60至70年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境進入香港,因為抵壘政策而獲得香港政府准許居留嘅係移民,因為係經香港政府審批之後先可以定居嘅人。喺抵壘政策取消後,同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境進入香港嘅人就屬於非法入境者,係需要按住「即捕即解」嘅政策遞解出境。上世紀80年代坐船到香港嘅越南船民係非法入境者,並且需要入住禁閉式船民營。嗰啲船民經過聯合國甄別之後,屬於政治難民嘅會被按排移居去另一個國家,而唔符合難民資格嘅就會被遣返越南。喺禁閉營關閉後,少部份仍然無遣返越南嘅船民,就獲香港政府批准居住喺社區入面,所以都係屬於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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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1997年主權移交嘅關係,英國由80年代開始容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出上限為每日150個嘅單程證名額,俾中華人民共和國嘅國民進入香港定居,呢個安排喺之後更加寫咗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 (三) 項的解釋入面: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方能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未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批准手續,是不合法的。」
由於嗰啲單程證審批權唔係由移居目的地香港所掌握,而香港亦都無權阻止持有單程證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遷入居住,所以嗰啲遷入人口屬於殖民而唔係移民,將嗰啲遷入人口叫做「新移民」係唔正確,而係殖民人口。至於透過「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優才、 專業人士及企業家入境計劃」及相類似由香港政府審批嘅計劃至移居香港嘅人就屬於「移民」。
殖民人口可唔可以轉變為移民嘅身份,咁就要視乎有關嘅殖民係咪符合歸化嘅要求。由於依家嘅香港係無一個單程證殖民嘅正式歸化程序,所以個別人士嘅身份只可以取決社會嘅普遍認同與否,亦都即你話個人同個人之間係咪互相接納做群體嘅一部份嘅社會契約,可以視為一種約定俗成嘅習慣歸化(custom neutr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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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自決嘅權利係平等地俾每一個符合資格嘅住民(例如選舉投票資格),並且係唔分種族、語言、膚色、信仰呢啲嘅因素,唯一例外嘅係進口嘅殖民人口(imported colonial people)。上世紀60年代,英國同西班牙爭辯直布羅陀嘅主權屬於邊一邊,而英國準備俾直布羅陀嘅住民公投決定前途。英國喺1704年起佔領直布羅陀,之後就不斷有英國人去直布羅陀定居。到1960年代,直布羅陀嘅西班牙裔原住民已經接近完全俾英國人所取代,所以住民自決公投嘅結果必然會係支持英國繼續擁有直布羅陀嘅主權。主張擁有直布羅陀主權嘅西班牙強烈反對有關公投,並且稱聯合國憲章第73條中「領土居民」(inhabitants of these territories)呢個詞語應該解釋做「殖根於領土上的原住民」(indigenous populations who had their roots in the territory)。1967年9月1日,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通過決議案支持西班牙嘅立場。但係英國同直布羅陀人唔理會聯合國同西班牙嘅反對,堅持喺同月10日舉行公投,結果直布羅陀人一面倒支持英國繼續管治直布羅陀。同年12月1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2553(XXII)號決議,不承認直布羅陀嘅公投結果,因為當時公投嘅住民屬於進口取代原本佔大多數嘅西班牙裔原住民。
對於定義邊個有權參與自決,聯合國嘅成立同聯合國憲章嘅頒佈可以話係一個重要嘅分水嶺。喺之前嘅殖民主義世紀,歐洲列強大舉殖民亞洲、非洲、美州等嘅地方,而嗰啲地區自決獨立嘅時候就變咗歐裔殖民人口自決,而唔係由原住民自決。喺殖民主義世紀結束之後,國際唔容許透過殖民方式嚟阻礙或者影響嗰啲地方嘅住民自決,而聯合國憲章成為可以參考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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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有香港人同由香港政府審批嘅移民先可以享有住民自決去決定香港前途嘅權利,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嘅單程證殖民喺未通過歸化前(如果公投前通過歸化測試),就唔應該有決定香港前途嘅權利。
拎單程證遷居香港嘅殖民同上世紀獲得香港批准定居嘅非法入境者雖然都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但係進入香港嘅原因、性質、法律依據同程序都唔一樣,所以唔可以撈埋一齊講。任何好武斷咁指將兩邊區別處理係「法西斯」或者「歧視」嘅言論,相信係對有關嘅背景同法理依據無乜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