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認清史實——自決獨立】



「住民自決原則」與其他法律原則一樣,會隨時間而不斷發展。


按照傳統嘅殖民地自決原則,如果某個國家擁有嘅領土喺地理上同本土相隔,而嗰個領土上住民嘅種族同/或文化同本土上面嘅住民唔相同,咁表面上(prima facie)係符合列為殖民地嘅條件。喺呢個表面條件符合之後,就可考慮該嗰個領土嘅行政、政治、法律、經濟或者歷史等嘅因素係咪同母國係一個從屬地位。如果係嘅話,咁母國就有義務向聯合國呈遞資料將嗰個領地列入「非自治領土名單」。 「非自治領土」係源於聯合國憲章第11章第73條,指領土嘅「人民尚未臻自治之充分程度者」。


——————————————————————————————

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聯合國要求英國、法國、葡萄牙、荷蘭等國將佢哋管有嘅殖民地嘅資料交俾聯合國,將嗰啲地區列入「非自治領土」名單入面,而香港同澳門亦一度喺名單入面。即使英國同直布羅陀政府都希望將直布羅陀喺名單入面剔除,但因為西班牙嘅反對,直布羅陀到今日仍然喺名單列入面。喺2013年,法屬玻里尼西亞亦都被列入非自治領土名單,所以份名單係一直有增加同減少。


喺列入咗「非自治領土名單」後,母國有責任俾領地嘅住民達至充分自治,即俾領地住民選擇:

(一) 成為獨立自主國;

(二) 透過民主程序作出自由抉擇,以與另一獨立國自由結合,並可有經由憲法規定的程序變更該領土地位之自由,而領土之內部組織不受外界干涉;

(三) 在非自治領土人民與另一獨立國人民完全平等的原則下,透過民主程序作出負責之抉擇及自由表示意願,以與該另一獨立國合併。


——————————————————————————————

上面嘅傳統殖民地自決方式要求「地理上與其本土相隔」呢個元素。咁係因為由於歐洲好多國家都係由多民族組成,並且係歷史上國同國之間不斷兼併嘅結果。為咗避免住民自決原則導致本國嘅分離,所以要求「地理上與其本土相隔」先可以援引住民自決原則。


而近代嘅自決事例已經超越咗傳統「殖民地自決」方式,而係擴展到唔係殖民地或唔係「地理上與其本土相隔」嘅地區亦都可行使自決權利。喺東帝汶(葡萄牙訴澳洲)[1995]案同《在巴勒斯坦被佔領土建設分隔牆的法律後果》嘅資詢意見中,國際法庭肯定咗住民自決嘅權利屬「對一切」(erga omnes)嘅性質,即係對所有人都適用,而唔再限於被列入非自治領名單嘅地區。


——————————————————————————————

近代歷史上,唔係喺聯合國非自治名單入面都可以自決獨立,最後成為獨立主權國家。1919年,26個愛爾蘭郡根據《英愛和平條約》(Anglo-Irish Treaty)獨立,並且由民選愛爾蘭議會追認條約,成為今天嘅愛爾蘭共和國。1991年克羅地亞同斯洛文尼亞舉行獨立公投,根據支持獨立佔多數嘅結果,單方面宣佈脫離南斯拉夫獨立。


原本屬於塞爾維亞自治區的科索窩(Kosovo)單方面宣布脫離母國塞爾維亞獨立,但國際法庭裁定並無違反國際法。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喺1990年代解體後,原聯邦國斯洛汶尼亞(Slovenia)、克羅地亞(Croatia)、波斯尼亞和黑山(Bosnia and Herzegovina)、馬其頓(Macedonia)四國宣布獨立,而另外兩個原聯邦國塞爾維亞(Serbia)同黑山Montenegro)則組成「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南聯盟」)。


南聯盟管豁下有兩個自治地(autonomous region)為科索窩同科伏甸拿(Vojvodina)。信奉伊斯蘭教嘅阿爾巴尼亞人佔科索窩人口90%,但卻一直俾塞爾維亞人歧視同迫害,導致阿爾巴尼亞人組成武裝組織「科索窩解放軍」尋求獨立,爆發科索窩獨立戰爭。


喺1999年更加發生拉查克種族屠殺事件,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確認科索窩出現嚴重人道危機之後,用「防止人道主義災難」做理由武力攻擊南聯盟,最後南聯盟打輸咗並且撤出科索窩。到1999年6月10號,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過第1244(1999)號決議,成立聯合國科索窩臨時行政當局特派團(United Nations Interim Administration Mission in Kosovo),以促進建立科索窩嘅高度自治同監督當地嘅聯合國國際警察部隊,亦都設立「臨時自治機構」(Provisional Institutions of Self-Government)。科索窩解放軍解除武裝並且逮由聯合國人員管治科索窩。科索窩防衛就由北大西洋公約組織領導嘅「駐科索窩國際安全部隊」負責。


科索窩嘅民選代表撰寫獨立宣言,並喺2008年2月27日發佈。之後,聯合國第63屆大會喺科索窩舉嘅母國塞爾維亞提議下,喺2008年10月8日通過第63/3號決議請求國際法庭就一項關於科索窩獨立嘅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呢項法律問題嘅全文係:「科索窩臨時自治機關片面宣佈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Is the 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by the Provisional Institutions of Self-Government of Kosovo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國際法庭喺徵求塞爾維亞、科索窩同其他各國嘅意見後,喺2010年7月22日公佈諮詢意見。國際法庭考慮到雖然科索窩臨時自治機構作為一個臨時嘅行政組織無權限宣布獨立,但事實上《科索窩獨立宣言》係由民選代表而唔係科索窩臨時自治機構發出,所以係唔存在權限問題。另一方面,聯合國第1244(1999)號決議只係決定臨時方案而唔係就科索窩嘅狀況做最終決定,嗰份決議本身亦都無禁止科索窩獨立或者《科索窩獨立宣言》嘅撰寫人宣布獨立,所以《科索窩獨立宣言》嘅發佈係無違反嗰份聯合國決議。最後嘅結論就係:「科索窩2008年2月17日宣佈獨立唔違反國際法(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of Kosovo adopted on 17 February 2008 did not violate international law)。


——————————————————————————————

世界各國對國際法庭嘅諮詢意見都有影響力。喺科索窩呢單案入面,36個國家提出咗書面陳述俾國際法庭,而14個國家就其他國家嘅書面陳述提交咗書面評論。科索窩獨立宣言撰寫人亦都就上述國家嘅書面陳述同評論提交資料。


喺科索窩嘅案例,國際法庭幾乎完全接納由科索窩所提交嘅法律觀點。我哋可以喺度睇到,要喺國際法庭成功好可能係取決於國際法嘅申述,並且需獲得其他國家喺國際法層面上嘅支持,而獨立宣言本身亦都必須具有國際法基礎同正當性。


除咗國際法庭,唔少國家都承認科索窩嘅主權國家地位,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更將科索窩歸類為潛在候選者(potential candidate)。由2000年開始,歐洲聯盟就將科索窩列入「穩定與結盟進程」(Stabilisation and Association Process)。2016年4月,雙方正式簽訂《穩定與結盟進程協議》,為正式加入歐洲聯盟舖平道路。由此可見,科索窩已經獲得歐洲聯盟嘅正式承認。



78 次查看0 則留言

最新文章

查看全部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