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後,大量中華人民共和國孕婦用唔同嘅途徑(包括非法途徑)入嚟香港境內生仔,令有關嘅嬰兒拎到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若果嗰個嬰兒嘅父母都唔係香港永久性居民嘅話,就會叫做「雙非」,即係父母雙方都唔係香港永久性居民。
由於未獲公投嘅《基本法》規定,雙非嬰兒單純係因為喺香港境內出世而拎到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同埋呢個身分伴隨而嚟嘅福利同公民權,但佢嘅父母同香港無任何密切連繫。由於嗰啲雙非嬰兒嘅父母都無香港居住權,所以嗰啲雙非嬰兒多數都唔喺香港境內成長,而只係享受教育福利,每日經陸路口岸往返香港嘅學校同佢哋香港境外嘅住所。呢啲同香港根本無淵源連繫嘅人,單單因為未獲公投嘅《基本法》而有公民權去決定香港前途係極之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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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國民 (海外) 正正給俾咗解決呢啲「雙非」問題嘅啟示。同英國公民(British Citizen)國藉唔同,英國國民 (海外) 國藉係唔容許持有人有居住英國本土嘅權利,亦都只係有有限度嘅投票權,更加唔享有英國本土嘅大部份福利(有英國國民 (海外) 簽證之前)。重點係,同一個國家嘅國藉係可以分做唔同類別,而且唔違反國際法。
英國國民 (海外) 國藉唔容許持有人擁有英國本土嘅居住權而唔違反國際法嘅關鍵係因為嗰啲人係享有居住喺香港嘅權利。咁所以唔俾英國國民 (海外) 國藉人士居英權係唔會導致無家可歸嘅情況。另一個關鍵係國藉、居留權同公民權(如投票權)都唔一定會有,而係可以分開處理唔違反國際法。
換句說話講,透過合適嘅國藉法撰寫,其實係可以合法地賦予「雙非」嬰兒一個國藉類別,而嗰國藉類別係可以唔包括公民權同居住權。由於「雙非」嬰兒本身已經有權喺外國居住,所以無居港權嘅國藉並唔違反國際法。若果有需要喺香港短期居住,咁可以另外申請居留許可,而且要逐次續期。
上面嘅做法並無違反國際法,亦都係現時唔少國家行之有效嘅做法。同香港毫無關係嘅「雙非」父母用近似盜竊嘅方法拎到香港永久居民身份,香港人以合符法律嘅方式作出排拒亦都係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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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美國總統富蘭克林‧D‧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為咗拉攏拉丁美洲國家加入盟軍同埋緩和緊張關係,提出「睦鄰政策」(Good Neighbor Policy)。喺同年12月26日,美國同多個拉丁美洲國家喺烏拉圭嘅蒙特維多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American States中簽咗《蒙特維多國家權利及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呢份公約都多次被國際法庭所援引。公約嘅第一條界定國家嘅標準:
「在國際法中,國家應該擁有以下的資格:(1)永久的人口;(2)已界定的領土(territory);(3) 政府;(4)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
《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一條嘅標準並唔係絕對,有時未完全符合所有呢條條約嘅標準亦都可能被認定係國家,而第三條更加列明國家政治上嘅存在同係咪俾其他國家所承認係無關係,即使唔俾其他國家承認亦都有權防衛。政治現實係,有啲國家係被部份國家承認,而唔被其他國家承認。
就國際法嚟講,由於必須係一個國家嘅身份先可以加入成為聯合國會員,所以聯合國會員都係國家。但就唔可調翻轉咁講,單單用唔係聯合國會員做前設做唔可以推論出唔係國家嘅結論,例如瑞士喺2002年先成為聯合國會員,但呢件事之前瑞士絕對係一個國家,梵諦岡同科索窩到今日都唔係聯合國會員,但都係一個國家。
1. 香港擁有永久嘅人口
喺1997年後,香港永久居民係由《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所界定。香港政府定期嘅人口普查掌握香港永久居民嘅人數,而香港永久居民嘅身份亦都由入境處核實,並且發出永久居民身份證作為憑證。
2. 香港擁有已界定嘅領土
《中英聯合聲明》界定香港嘅領土為包括香港島、九龍同新界,而且進一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1號劃定確實界線。呢條院令亦喺《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律第1章)第1條及附表2所援引而成為香港本地法律。香港領土總面積為1,104平方公里。香港擁有自己所管轄嘅空域。由香港民航處所管轄嘅香港飛行情報區覆蓋南中國海之面積達276,000平方公里。
3. 香港擁有本身嘅政府,並有效咁管治本身嘅領土
即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係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而設、香港嘅憲制性文件《基本法》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或香港行政長官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任命都唔係必然否定「香港擁有獨立政府」嘅元素。即使東歐好多國家喺蘇聯時代唔係獨立政府,而且受制蘇維埃中央嘅任免,但嗰啲國家喺蘇聯解體後亦都成為獨立主權國家,並獲各國普遍承認。
就算無獲香港全民公投同意嘅《基本法》第一條寫「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inalienable part)」都無減損到香港尋求獨立嘅法理基礎。2006年,塞爾維亞通過憲法,指科索窩係佢哋嘅「固有部份」(integral part)都唔可以動搖國際法庭作出「科索窩單方面宣布獨立唔違反國際法」嘅裁決。
4.香港大致上符合「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要求
香港透過獨自參與跨國組織,擁有同其他國家建立對等關係嘅能力。香港同唔同國家或者司法管轄區簽署唔同國際協議,包括貿易、稅務去到引渡疑犯嘅範疇。呢樣之外,香港更加係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同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嘅獨立成員,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中華民國各自擁有成員席位,互不隸屬。香港係喺1997年7月1日前加入嗰啲組織,即係早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佔領香港同《基本法》生效之前。另一方面,香港係以獨立於大英帝國嘅身份加入嗰啲組織。香港喺1986年4月23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嘅前身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並喺世界貿易組織取代咗嗰個協定之後,喺1995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直到今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更加係遲到喺2001年12月11日先符合資格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英國就喺1948年1月1日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並且喺 1995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香港喺1991年11月12至14日簽署多項協議加入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而英國就唔係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嘅會員國。咁我哋就見到,香港係獨立喺英國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嘅身份同其他國家(包括英國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本身)建立關係,亦都受到各國集體認可,而建立呢啲關係更加係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關都唔好話幫過我哋乜乜乜。
由1991年起,香港已經獨自成為跨政府「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s Task Force,簡稱「FATF」)嘅正式成員(Full Member),同當時宗主國英國嘅會藉分開,而且係同等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到2007年6月28日先成為呢個組識嘅正式成員,而佢嘅會藉都係同香港分開,喺組織內同香港嘅地位相等。
近年,香港獨自同美國簽訂《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 “FATCA”)協議,以協助美國阻止國民避逃繳稅。
香港唔單止參與聯合國事務同其他國家建立關係嘅能力,香港更有同管治國家(Administering State)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建立關係嘅能力!例如《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就係香港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關係嘅協議。其中「個人赴港旅遊」(又稱「自由行」)就係《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嘅其中一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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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發布《獨立宣言》,一個地區係咪符合國家嘅定義同被其他國家所認受,往往係取決嗰個地區狀況係咪已經符合國際法中一個國家所須具備嘅條件同係咪擁有國家屬性 (stately attributes)。
國家屬性係指一啲主權國家先擁有嘅特徵。世界上好多自治地區都可能具備部份國家特徵,但單單一個或者兩個嘅個國家特徵未必足夠成為具有國體嘅有力依據。然而,具有越多嘅國家特徵,就越有理據被視為擁有國體,並擁有住民自決獨立嘅權利。
同蘇格蘭、魁北克、加泰羅尼亞、直布羅陀、福克蘭群島、西藏及東突厥斯坦等嘅地區,甚至前蘇聯加盟共和國同前南斯拉夫聯邦國比較,香港喺唔同方面更具國家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