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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清史實——香港國(下)】

已更新:2021年10月3日



香港擁有獨立嘅金融政策、稅制同貨幣,其中獨立嘅貨幣可以話係最重要嘅主權屬性之一。同英格蘭使用英鎊相比,香港擁有獨立嘅貨幣港元貨幣發行制度。香港有本身嘅金融政策(如聯繫匯率制度同港元自由兌換),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嘅金融政策完全唔同,例如中國實施外匯管制,但香港無。


香港擁有獨立喺中華人民共和國嘅立法權同獨立嘅司法管轄區。香港嘅司法管轄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嘅司法管轄區係完全唔同。大部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嘅法例唔適用喺香港,而香港嘅法例都全部唔適用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同美國嘅聯邦法律對個別州份嘅影響力相比,除咗少部份所謂「全國性法律」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嘅法律喺香港係唔適用。香港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自擁有執法機關執行法律,雙方嘅執法機關唔係互相隸屬,執法區域亦都唔重疊,更加無引渡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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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可以有效控制同宗主國接壤嘅邊境同其他外國人嚟香港嘅口岸。無本身可以控制嘅邊境並唔等於唔係國家,例如因為要落實歐洲一體化、工人自由流動同無邊界嘅理念,歐洲《神根公約》締約國容許歐盟公民喺締約國之間自由流動同定居,令締約國近乎失去本國邊境嘅控制。但係,一個自治地區能夠有效控制邊境將加強佢嘅國家屬性。雖然依家審批自由行簽證同單程證嘅權力喺中華人民共和國手上,但係唔會因此減損香港嘅國家屬性。況且,香港曾經多次行駛本身嘅權力以對邊境作出有效控制,其中更包括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直都各自行駛限制出入境嘅權力,並多次互相拒絕對方嘅人民出入自身嘅領土,香港更可以拒絕其他國家嘅人士入境,而香港拒絕入境嘅判斷係可以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唔一樣。

香港《基本法》第154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可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嘅人士入境、逗留同離境事宜實施出入境管制。《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4條賦予入境處人員權力,向抵港旅客作出訊問。如果旅客未能符合條件,入境處人員可根據《入境條例》第11條拒絕佢哋入境。同例第18條賦予入境處人員權力,遣送被拒入境人士離開。按現時嘅做法,被拒入境嘅人士會被遣送至來港前嘅口岸或原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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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需要持有後者所簽發嘅有效入境證件,即係俗稱「回鄉證」嘅「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同樣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進入香港領土也需要俗稱「雙程證」嘅「港澳通行證」同探親簽注或者個人旅遊簽注。

雖然叫做簽注(Permit),但實際效能就同國家與國家之間嘅簽證(Visa)無分別。美國人喺各州之間旅行,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喺各省同直轄市之間旅行都無任何簽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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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多次自行行駛權力去限制香港以外地區(包括宗主國)國民進入香港領土。

由2007年至2012年期間入境處共拒絕超過一萬中華人民共和國孕婦入境並且遣返,即使佢地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簽發嘅有效通行證。香港入境處制訂「懷疑水貨客監察名單」,截至2014年底共拒絕25,000名懷疑水貨走私者入境。即使嗰啲人持有有效嘅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發嘅簽證。2015年,參與世界小姐總決賽嘅加拿大小姐林耶凡準備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嘅海南三亞參賽,成功入境香港,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就無批出簽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嘅所謂「一個中國」原則,中華民國理應同屬所謂「一個中國」,但2013年吾爾開希由中華民國抵達香港但就被香港入境處拒絕入境。除此以外,香港更會拒絕其他國家國民入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樣咁限制香港永久居民進入佢哋嘅領土。2014年,周永康等共四名香港專上大學學生聯會嘅學生喺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北京之前,喺香港被通知佢哋嘅回鄉證已經被注銷。2015年,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前副會長關偉雄同前成員馮世傑被中國人民共和國依據佢哋嘅《邊防條例》被拒絕入境。


香港更加用本身嘅行政權力限制經香港運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嘅貨物,例如2013年限制旅客帶過多奶粉由香港出境。雖然嗰份禁制理論上係對出口去任何國家地區都適用,但禁制嘅原因同實際效果明顯係針對由香港經陸路口岸運送奶粉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嘅行為。嗰份奶粉嘅禁制形同禁運一樣,我哋可以見到香港有排拒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香港嘅能力


以上事例都證明香港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事實上係各自獨立咁行使本身嘅邊境控制。香港同中華人民共和國雙方都持續同長期咁行駛本身嘅權力,以排拒令一方嘅人同/或者貨物進入本身嘅領土。總括嚟講,香港有比屬於歐盟成員嘅獨立主權國或神根公約締約國有更多自我邊境管制嘅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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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更加有領土爭議。香港同毗鄰嘅深圳(中華人民共和國嘅特別行政區)就邊界落馬洲嘅河套區業權發生爭議,而有關地區嘅面積大約88公頃,雙方都宣稱擁有河套區嘅業權。爭議源於深圳政府喺1997年拉直咗原本係邊界嘅深圳河道導致多出土地,而根據《基本法》對香港領土嘅定義,令有關地區因法律定義而成為香港領土。


呢種一般喺國與國之間先有嘅邊界領土糾紛,事實上喺香港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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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香港嘅問題同探討適當嘅解決方案,首先要了解香港人口嘅構成同埋香港相關人口嘅分類。同民意調查將調查對象按性別、年齡、職業等等事項分類嘅原因相同,根據背景、出生地、通常居留地等等相關因素將有關人士分類分析屬科學方法,亦都係探討問題所必需。


世界各國亦會按恰當同相關嘅因素去界定邊啲人擁有福利同係咪可以投票等,例如持有美國永久居民卡(United States Permanent Resident Card,亦稱「綠卡」)嘅人可以喺美國居留同工作,但同美國公民唔同,前者無投票權、被視為外國人同可能失去居留同工作。喺唔同時期,英國都將英國國籍分為唔同類別並且會演變,而今天英國公民(British Citizen)享有英國本土嘅居留權同選舉權等,而英國國民(海外)(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並唔享有英國本土嘅居留權,並且只能在符合條件下先可以參與選舉,喺香港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更唔能夠獲得領事保護。


國際社會普遍將香港同宗主國區別處理,香港獲認受為唔同實體。香港受國際社會嘅認受程度亦遠高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有同其他國家就護照事宜獨立簽訂「免簽證協議」嘅能力。香港普通護照嘅免簽證國家/地區有成152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免簽證國家/地區淨係得6個。由此可見,世界各國對香港有獨特嘅認受性,並且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別看待。美國嘅《美國─香港關係法 1992》第103(3)條指:「美國將繼續視香港是從聯合王國完全自治的地區及,於1997年年6月30日後,應視香港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完全自治的地區,就經濟及貿易事宜言」,而201(b)更加承認美國同香港所簽訂嘅國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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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比吐番同東突厥斯坦更加有獨立理據。同侵佔吐番同東突厥斯坦相比較,中華人民共和國用武力脅迫侵略香港而違反國際法係仲明顯。中華人民共和國喺1950年代武力侵佔吐番同東突厥斯坦,而當時中華人民共和仲未加入聯合國,嚴格上仲未成為聯合國成員同受聯合國憲章所約束,更加無乜邊個國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喺1972年加入聯合國,並同意遵守聯合國憲章,而用武力脅迫大英帝國讓出香港主權發生喺1982年。換句話講,中華人民共和國係自願遵守聯合國憲章嘅情況下,故意違反聯合國憲章同國際法,用武力脅迫另一國家非法改變領土。


雖然香港依家俾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佔領,但領土被軍事佔領亦都唔一定影響成為國家嘅可能。即使巴勒斯坦地區長期俾以色列軍事佔領,但喺多年努力下,亦逐漸踏上成為主權國家之路。


2012年,聯合國大會以大比數通過將巴勒斯坦升格成為「非成員觀察員國」(non-member observer state),而梵蒂岡亦就接受聯合國大會嘅67/19號決議,承認巴勒斯坦係一個國家。升格為觀察員國後,巴勒斯坦可以參與聯合國大會辯論、加入國際刑事法庭同其他聯合國屬下組織,更可入稟申訴指控以色列觸犯戰爭罪行,從而提升巴勒斯坦實際嘅法律同外交力量。


同巴勒斯坦相比,香港對世界各國更加重要。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嘅香港,成為真正主權獨立嘅國家將會係最符合各國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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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宗主國人口同當地人口主要屬同一種族,都唔減損香港嘅國家特徵,何況嚴格嚟講根本唔係同一種族


例如喺美國獨立嗰陣,北美十三州嘅殖民同英國本土人都屬於同一種族(race),但並唔會因為咁而否定美國嘅獨立權利。


況且,香港嚴格嚟講係由粵族構成主要人口,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由漢族構成主要人口並唔相同。其次,香港住民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民喺文化上亦都有重大差異,可以話係另一個文化族群。兩者嘅差異同利益嘅對立足以成為兩個國家分別存在嘅基礎,猶如美國同英國各自獨立存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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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括嚟講,香港事實上已經符合咗所有標準並擁有國體(statehood),並且擁有國際法人身份(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所以好可能同科索窩一樣被歸類做國際法中獨立特殊地位 (sui generis)。


《基本法》第一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意味住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呢個被附物唔存在嘅時候,香港就會因為法律嘅運作(by operation of law)而自動成為獨立國家。即使中華人民共和國仲未滅亡,由於香港主權移交嘅《中英聯合聲明》係喺武力脅迫下簽訂,違背現代住民自決嘅概念,所以唔符合國際法。由於住民自決嘅權利有「對一切」(erga omnes)嘅性質,所以香港住民喺任何時候行使呢個權利都有法理依據


若果香港住民行使住民自決嘅權利,獨立成為真正主權國家會係唯一合理嘅選項。基於歷史同文化嘅重大差異,同附歸任何其他主權國家都只會引致衝突,所以並唔應該成為住民自決嘅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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