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唔同國家屬性,首先係有排拒宗主國嘅能力。
喺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所通過嘅決定唔係維持行政長官選舉辦法不變,而係決定由2017年開始要改變,並且係點樣變。嗰啲決定具體咁列出咗主要變更包括:
「一、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
1. 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 產生辦法而規定。
2. 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 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
3. 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
4. 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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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喺2015年6月,香港嘅立法會更首次運用合法議會權力,以28票反對8票讚成大比數地否決咗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所通過嘅普選行政長官提案,直接令宗主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嘅決定唔可以喺香港執行,明確顯示香港有權排拒中華人民共和國嘅決定。
呢個同2005年香港立法會否決時任行政長官曾蔭權所提出嘅政改方案嘅意義極唔相同。2004年4月2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嘅議案係:
「一、200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2008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維持不變。
二、在不違反本決定第一條的前提下,200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2008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照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簡單嚟講,上面2004年人大常委會決定係第一款嘅維持不變,而2005年立法會否決曾蔭權所提出嘅政改方案,只係否決咗香港特區政府根據上面人大常委會決定中第二款框架以下嘅提案,而並唔係否決上面人大常委會嘅提案。由於香港特區政府係遵從嗰個決定嘅第二款而提出政改方案,點樣修改都係由特區政府所提出,而唔係由人大常委會提出,所以即使被否決,亦都對人大常委會嘅權威無任何影響。
香港特區政府根據以上人大常委會嘅決定而向香港立法會提出政制改革方案,並且喺2015年6月17日被香港立法會壓倒性否決,而客觀效果係令到宗主國嘅政治決定喺2017年後無法實行,係事實上運用憲政權力成功排拒宗主國嘅行為。呢種成功排拒宗主國嘅行為實屬前所未有,即使喺1997年之前大英帝國統治下,香港亦無憲政權力去排拒或拒絕唔執行英皇制誥或皇室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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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種賦予香港憲政權力去否決宗主國嘅情況,其實係宗主國嘗試收緊香港自治權力,但最後就變咗自掘墳墓。
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針對基本法嘅所謂「解釋」,強行喺《基本法》僭建加上原本無嘅「政改五部曲」,即:
(一) 特首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提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首及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二) 人大常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三) 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四) 特首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
(五) 特首將法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批准或備案。
「政改五部曲」令原來先由香港立法會通過,再經行政長官同意,再報請宗主國批准修改嘅步驟調返轉變成先由宗主國做決定,再由特區政府向香港立法會請求批准通過。
如果宗主國嘅決定係保持現狀不變嘅話,香港立法會即使係反對都好,個效果都係保持不變,對宗主國嘅權威無咩影響。但係,如果宗主國嘅決定係要改變或者幾時變嘅話,而香港立法會又否決,咁宗主國嘅決定就唔可以喺香港實行!一個原本想收緊地方議會權力嘅憲法解釋,最後變成為地方議會送否決宗主國權力,根本就係搬石頭砸自己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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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係有實際嘅外交權力。
無經過香港公投嘅《基本法》第13條聲稱,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嘅「外交事務」(Foreign Affairs),並授權特區政府依法自行處理有關嘅「對外事務」 (External Affairs)。
簡單啲咁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只係將香港主權國所擁有嘅按一般理解做「外交」(Diplomacy)嘅功能強行一分為二,將部分香港嘅外交權力拎去自己用,叫做「外交事務」(Foreign Affairs),而俾香港行使另一啲外交權力,但係就叫做「對外事務」 (External Affairs)。中華人民共和國用字詞去蒙蔽香港人,令到香港人錯誤咁以為自己真係無外交權力同實力,以為世上真係有一種唔屬於主權國外交嘅所謂「對外事務」。「外交事務」嘅英文翻譯應該叫做Diplomatic Affairs,但《基本法》唔用呢個直接翻譯,但就用Foreign Affairs一詞,有可能係為咗避免喺國際舞台上被質疑或者識破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唔係代替香港行使全部嘅外交權力。
香港係咪事實上行使外交權力並唔會因為文字嘅標籤而去否定。即係話,如果某個政府真係行使外交權力嘅話,係唔會因為某啲文件寫呢種權力唔叫做「外交」同應該叫做「對外事務」而改變咗個性質。正如一個蘋果係唔會因某啲人叫佢做「紅果」而令佢嘅物理性質改變,蘋果都係一個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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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兩個主權國無正式嘅外交關係,但亦都可以互相設立近乎大使館嘅外交機構,行使實質(de facto)嘅外交職能。
美國同台灣就係一個好例子。美國在臺協會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係一個非營利性民間機構,喺1979年1月1日美國政府改變對台灣嘅外交承認後無耐,依據美國嘅《臺灣關係法》而成立,並且有權辦理簽證。台灣亦喺美國設立「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佢嘅性質同工作都近乎等同大使館。雙方更加喺2014年簽訂嘅《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呢個協定除咗全文故意唔用「外交」呢個字之外,雙方互相給俾對方唔會強制搜查辦事處同郵袋、免刑事起訴同免稅等領使同外交官先有嘅特權。
2009年7月13日,時任香港駐柏林經濟貿易辦事處處長黃繼兒先生喺漢堡商會嘅演講入面,引述德國聯邦司法部長碧姬•史普斯(Brigitte Zypries)女士對嗰個辦事處嘅地位描述:「[雖然]香港唔係一個獨立國家,但獲享有同獨立國家外交代表處相同嘅特權同豁免權」。2011年,德國柏林政府參議院經濟、科技及婦女事務部長克威庭女士(Hartwig-Tiedt)喺香港駐柏林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嘅開幕禮上致辭,再一次指出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係德國國內唯一具有半外交地位(Quasi-diplomatic)嘅區域代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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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本法》第18條、附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係全國性法律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喺當地公布或者立法實施。
但係,香港立法會認為該條全國性法律所採用嘅方法(即條約唔需要通過立法程序即可生效)並唔適合香港,因為香港仍然係一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嘅情況一樣,因香港簽訂嘅國際協議,或者由中央人民政府將其適用於香港嘅國際協議而產生嘅國際權利同義務,喺香港並唔會自動具有法律效力。
早喺1948年,香港已經訂立咗《外交特權條例》(香港法例第190章)。1951年,因為英國就住有關法案作出修改同增補,所以香港就相應咁將國際組織納入嗰條例嘅涵蓋範圍,同時修訂成為《國際組織及外交特權條例》,授權俾聯合國駐港機構、其他指定嘅國際組織同其人員外交特權。
2000年,香港立法會訂立《領事關係條例條例》(香港法例第557章)同《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58章),前者將《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列喺列表以到條例具有本地法效力,賦予駐港外國領事外交特權同豁免,而嗰啲特權同豁免符合國際公約標準,並且同外國駐其他主權國嘅所享有者相同;後者就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其他國際組織所簽訂關於特權同豁免嘅國際協定落實做香港本地法例。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喺上述國際協定中嘅權利同義務同原本嘅《國際組織及外交特權條例》條文唔一致,所以必須另立《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去令嗰個國家嘅國際權利同義務可以喺香港落實。
換句話講,即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屬於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其他主權國所簽訂嘅國際協定並唔會自動可以成為香港本地法例而生效,而係必須經過香港立法會審議,並且理論上係可以被否決。咁所以,能夠真正授權俾主權國領事喺香港獲得外交特權同豁免權嘅就只有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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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香港政府首長亦都可以直接同其他主權國元首進行交涉,更有權傳召另一主權國駐港嘅總領事。
2010年8月23日,菲律賓馬尼拉發生鎗手劫持一個香港旅行團事件。下晝4點左右,時任香港行政長官曾蔭權親自打俾菲律賓總統阿基諾三世交涉,而接聽嘅總統府幕僚要求曾蔭權打去搵菲律賓外長羅慕洛,但被曾蔭權拒絕。香港政府獨自正式聯絡菲律賓外交部,並且傳召菲律賓駐香港總領事,而菲律賓外長話會依照香港嘅意思去做。到夜晚9點46分,香港政府針對菲律賓發出黑色旅遊警告。24號朝早,時任政務司長唐英年再次傳召菲律賓駐香港總領事,強烈表達特區政府嘅要求,包括盡快俾死者遺體運返香港、俾傷者接受最適切嘅治療同要全面同深入調查事件,向香港政府交代,而菲律賓總領事答應會向菲律賓政府最高當局反映。同日傍晚,阿基諾三世打返俾曾蔭權,親自向佢道歉。26日,即係人質事件發生後第三日,曾蔭權直接去信俾阿基諾三世,提出調查報告應交代幾個重點問題,包括事件發生經過,當局同槍手談判嘅詳細過程,特別係點解菲律賓政府無答應槍手要求,去換取人質安全獲釋,同埋警方行動嘅詳情同背後考慮,以及死傷者致命同受傷成因。12月16日,菲律賓派出包括外交部在內嘅代表團到香港,直接同時任香港首長曾蔭權同保安局長李少光會面。
香港同菲律賓各自為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嘅經濟體成員(Member Economies),喺組識內地位相同,而香港嘅會藉更加係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2010年11月,曾蔭權喺嗰個組織嘅會議場合主動同菲律賓總統阿基諾三世再次交涉。2013年10月,時任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喺峇里島會晤,並用矮化香港代表團嘅方式接待,導致其後香港史無前例地制裁主權國菲律賓。
2013 年 11 月 6 日,香港立法會通過「經濟制裁菲律賓,還港人尊嚴」動議,促請香港政府針對菲律賓實施制裁。直到2014年初,菲律賓仲係唔可以滿足香港政府嘅要求,時任香港政府行政長官梁振英更加明確表示談判係香港同菲律賓雙方之間進行,而唔係包括中國人民共和國喺入面嘅三方談判 。香港政府係喺同年1月29日宣布,自2月5日起對菲律賓實施制裁,暫停菲律賓外交或者公務護照持有人嘅入境免簽證,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菲律賓就無實施同樣嘅制裁。菲律賓外交部其後發表聲明回應香港政府嘅制裁行動。 30日,香港政府發言人直接反駁菲律賓外交部嘅聲明,而唔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回應。同年4月23日,即係制裁實施嘅幾個月後,香港同菲律賓終於達成和解方案,香港針對菲律賓嘅制裁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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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哋可以睇到,香港實際上擁有部份嘅外交自主權力,而權力更加多過蘇格蘭、加泰羅尼亞、西藏同東突厥斯坦嘅外交自主能力。香港喺馬尼拉人質事件入面,獨立咁用香港代表團嘅身份展現出同另一個主權國談判同制裁嘅權力同實力,遠超於《中英聯合聲明》中第十一節及《基本法》第150條所指香港政府嘅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香港嘅地位可以話係同主權國無分別。
由香港仲係英國殖民地時期到今日,香港喺國際足協嘅會藉登記名字都係「香港」而唔係「英屬香港」或者「中國香港」,而香港都用「香港隊」嘅名義喺國際賽事比賽,甚至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嘅國家代表隊對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