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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清史實——鴉片戰爭?】

已更新:2021年7月24日


今日鄭若驊喺網誌^到提及到鴉片戰爭,咁不如今日就講吓呢場戰役,同大家認清史實。(TLDR:鴉片戰爭根本係廢話)

歷史其實就由勝利者去編寫,香港嘅歷史教科書亦唔會例外。 1842年大英帝國就同清國之間嘅戰爭稱為第一次「鴉片戰爭」(First Opium War),或者將佢歸類或者暗示為「殖民侵略戰爭」。編寫歷史嘅人選用「鴉片」呢個字,無疑係想暗示俾後世嘅人聽呢一場同毒品有關嘅不義販毒之戰。但客觀咁睇,呢場應該稱為「英清戰爭」(Anglo-Qing War),主要係因為「中國」呢個詞彙直至現在仲未有一個好清晰嘅概念,仼由中共胡亂演繹。而呢一點,我哋會喺之後嘅post再會為大家解釋。

其實鴉片原為醫學用途,李時珍將其納入醫書《本草綱目》,甚至喺明帝國時期曾為外國進貢俾中原皇帝嘅貢品。但當時清國嘅人民對鴉片需求量極大、過量依賴,禁都禁唔到。其實英國當時都無法例禁止國民吸食鴉片,當地都無大規模濫藥嘅情況,但清國國民則濫用鴉片,變成佢哋口中危害健康嘅毒品。

另外,當時清國有貿易壁壘,做成龐大貿易逆差,對於歐洲列強同商人嘅眼中同清國所做嘅貿易都極不公平。喺廣州十三行同貪污嘅影響下,清國已再無可能加開其他經商口岸。所以喺無辦法之下,英商就唯有搵一種清國有極大需求嘅商品作為缺口,向清國傾銷,最後佢哋選擇咗鴉片。老老實實,英商對清國以外嘅國家並無大規模咁賣鴉片。其實英商並唔係好似依家啲南美毒販咁向全球非法販毒,正正係呢一點我哋唔應該視當時嘅英商為毒販,鴉片貿易只不過係有求有供嘅交易。

喺19世紀,當歐洲列強都開始建立文明社會,改善緊當國制度同體系,清國就好似仲係蠻橫嘅國家咁,以唔人道嘅方式去「執法」。 當年林則除為咗迫使部份英商交出鴉片,更用連坐法禁錮廣州十三行全部英商,當中更包括去交涉嘅英國駐華商務總監查理‧義律(Charles Elliot),有理無理,唔調查,唔搜證,一律斷水斷糧。而最後英商屈服交出鴉片,史稱「虎門銷煙」。

此外,尖沙咀村林維喜被毆打傷重死亡一案,因涉及美國船同英國船,義律曾經寫信俾林則徐解釋調查緊亦都俾咗撫恤金受害人家屬。但英國實行普通法原則,而刑法加更需要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先可以入罪。因此如果喺一個群毆事件中,必須搵到足夠證據證明先可以判謀殺罪。有見及此,義律當時作出懸紅,希望有人提供到兇手入罪同有關挑起暴動嘅證據。對比起英國會依證據先進行判決,林則徐就要求義律交出兇手,但根據先前有理無理嘅連坐法,其實交任何人出去都會一律處死,絕無道理可言。可見當年清國同英國文明程度相差太遠,所以義律無可能眼白白將未經審訊嘅英國疑犯交出,再俾人屈打成招,判以極刑。最後佢哋決定喺英國商船上審訊,亦都邀請林則徐派人參看審訊過程,以示公允,但林則徐並無派人出席。

因為義律覺得有按國際法,自己有海事司法管轄權(Admiralty Jurisdiction),但係因為無足夠證據以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謀殺罪舉證嘅標準,所以只可以將疑犯判處暴動罪及襲擊罪等,並且罰款同監禁。但亦都因為有「程序公義」(Procedural Justice),英國法庭認為義律無司法管轄權而將罪犯釋放。而逃離香港嘅英商就派代表同英國國會申訴,聯署同首相要求出兵救援。經過國會討論,當中亦都包括無走私嘅英商一齊俾人禁錮驅逐、斷水斷糧,加上一直以嚟嘅貿易不公,最終以271對262票通過對清國出兵嘅議案。

根據以上所有史實,英清戰爭根本就係清國咎由自取,責任全在清方。所謂中國一直提及嘅「鴉片戰爭」完全是別有用心的謠言和徹頭徹尾的謊言,違背事實和常識,其真正的目的是推卸責仼,以錯誤歷史破壞香港社會穩定,遏制香港發展。

^資料來源:https://www.doj.gov.hk/.../sj_blog/20210701_blog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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